关于山东原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10302028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6月16日收到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鲁0503执2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原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791号1幢山东原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全连续设备一套(含一号破碎机一台、二号破碎机一台、绞龙一套、上料机二套、冷凝系统一套、燃烧机四套、配电系统一套)、半连续设备一套(含绞龙一套、出料系统一套、配电系统一套)、磨细两套(含包装机一套、空压机一台、配电系统一套)。
二、由被执行人山东原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丢失、毁损等情况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2026年5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止。
查封由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