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7206046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4月24日收到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6执46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宏天村西瓦房40号车间内的螺杆冷冻机1台、全自动剥皮机2台、加酶真空罐1台、气泡果蔬清洗剂4台、金探2台、高速搅拌机2台、高压灭菌罐4台、均质机2台、切丁机2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处分上述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