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营渔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东营市渔谷饲料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4702052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8月5日收到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503执5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东营渔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东营市渔谷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河仙路与排水桥交叉路口向东900米路北院内(门头为东营渔谷饲料水产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渔用饲料设备(设备内含逆流式冷却机及脉冲布袋除尘器)一套。
二、由被执行人东营渔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东营市渔谷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地的房东闫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丢失、毁损等情况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2025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止。
查封由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设备现状图片8页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