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邓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0513126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6月11日收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川01执12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1**************68)、邓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1**************53)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6号附38号77栋-1-3层1号【权证号:510122051000GB01631F00370001】不动产的室内可移动物品(详见室内可移动物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
查封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