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8409011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5月11日收到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5执110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利津县广源沥青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的记载于证号为利工商抵登字(2016)00062号、(2017)00007号、(2017)00013号、(2017)00014号、(2017)00069号、(2017)00074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的动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

查封由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利工商抵登字(2016)00062号、(2017)00007号、(2017)00013号、(2017)00014号、(2017)00069号、(2017)00074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