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某、李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5002256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8月22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1324民初25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36)、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2X)位于喀左县公营子镇端正沟梁村大北山供水处所租赁土地上的废铝20吨(约10万元),50徐工装载机一台(约4万元),30厦工装载机一台(约3万元),查封金额共计17万元。在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物由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管理,查封的车辆由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使用,但不得转移、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需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4.08.15—2026.08.14)。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