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7607009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10月15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4执恢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放在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4台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有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设定权利负担、进行权利处分的行为,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查封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