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富邦恒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1502016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2月5日收到的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811执保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恒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动力电池系统模组装配线激光器1(规格:TH-ESMP,S/N:C00027335),激光器2(规格:TH-ESMP,S/N:C00027333)设备两台。

二、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恒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动力电池系统模组装配线机械手1(规格:TH-ESMP,编号:2400-101174),机械手2(规格:TH-ESMP,编号:2400-101172)设备两台。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7年1月21日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查封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