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3207011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8月13日收到的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吉08执113号之十八”《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
二、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由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