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菏泽嘉华玻璃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5801090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8月31日收到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17执9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嘉华玻璃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山东菏泽嘉华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钢结构厂房(5698㎡)。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二О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О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查封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