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湖市众鑫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22210141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1月21日收到的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1083执141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洪湖市众鑫建筑材料厂(普通合伙)名下所有的72台(套)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42102019004224)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不得为该动产办理过户、变更、抵押登记等手续。
查封由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42102019004224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