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贤县金仓元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7103001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4月25日收到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黑05执恢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集贤县金仓元粮食经销有限公司院内的全自动扦样机1台、输送机7台、地秤1台、筒仓2个、烘干塔1座,自用国铁铁路专用线2条、筛选机1台、铝合金大门等资产。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查封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