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南宁丰棉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2月17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冀02执28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宁丰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轧花机(MY96-17型)4台、打包机(MDY-400型)1台、杭州叉车(30)1台、地磅(80吨)1台。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三、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