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某、刘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5905245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9月17日收到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0109执2451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20)、刘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70)所有的价值135000余元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查封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