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盛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3月22日收到的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鲁1122财保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盛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7**************12)经营的莒县刘官庄平利塑料厂名下的钢结构厂房三处及吹膜机等设备一宗(详见清单)。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
查封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pdf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