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7月17日收到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鄂01执51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第三人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租赁给钟祥市秦冲磷矿刘冲采区的设备(详见《查封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查封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清单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