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文德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20901307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11月30日收到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川1102执3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文德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生产设备:(1)连续裂解设备一套;(2)光氧活性碳一体机一台,型号:JN-GH,功率:3Kw,出厂日期:2021年4月10日,厂家:河北久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3)储气罐一个,产品编号:JR20N8363,厂家: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一台,型号:YC-30A,出厂编号:2020110043,厂家:广东汉立精机股份有限公司;(5)气力输送机一台,规格型号:QL-125,功率:15KW,厂家:山东省曲阜市周公庙大街东首路南;(6)大型储油罐3个。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