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莘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7102014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9月9日收到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1执恢14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莘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1#机组锅炉-发电1台(规格型号:锅炉UG130/9.8-M4、汽轮机C25-8.83/0.981、发电机QFW-30-2-6.3kv,购置日期2016年10月,生产厂家为无锡光华锅炉、南京汽轮集团)。
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莘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2#机组锅炉-发电1台(规格型号:锅炉UG130/9.8-M4、汽轮机C25-8.83/0.981、发电机QFW-30-2-6.3kv,购置日期2016年10月,生产厂家为无锡光华锅炉、南京汽轮集团)。
三、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7年9月3日止。
查封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