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9708002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6月4日收到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03执2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抵押的422台机器设备(具体型号及明细详见附件1)。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转移、变更、质押登记等手续。

查封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件1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