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祥鑫昌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7812007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0月11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1324财保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嘉祥鑫昌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MHD10T-39米、H9米2台(保全金额6万元),MHD10T-36米、H9米1台(保全金额3万元),MGH通用桥门式起重机98/10吨2台(保全金额17万元),MGHE型通用桥门式起重机80+80/10吨1台(保全金额15万元),水泥罐1个(保全金额2万元),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和通用桥式起重机所有的行走轨道1320米(保全金额10万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4.9.30—2026.9.29)。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