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3月30日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1执290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厂房3号4号轧钢2套(120米650万吨)(该设备属于吉林省东丰县工商局“东工商动抵押字(2013)第2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动产范围内)。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止。
查封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东工商动抵押字(2013)第29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