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宁丰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6206030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4月11日收到的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8执303、304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营口宁丰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其厂区内有镍铁2号33000KW矿热炉及附属生产设备(详见查封机器设备清单,共计141项)。
一、查封期限为2年,即从2025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