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6月8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喀执字第98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予以查封,具体设备清单如下:低温液体储罐两个(产品编号分别为:2012021-1、2012022-1)、储气罐一个(产品编号为:2012023-1)、缓冲罐一个(产品编号为:2012024-1)、低温液体汽化器四个【产品型号分别为:KQQ4500 3.0(两个)、KQQ1500 3.0(一个)、KQQ1500/3.0(一个)】、低温液体泵四台【型号分别为:DBP2000-4000/30(两台)、DBP3000-6000/30(两台)】、三相异步电动机四台【型号分别为:Y160M-4(三台)、Y180L-8(一台)】、电磁调速电动机四台(型号均为:YCT225-4A)。

二、上述设备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查封物以涉案标的156.7085万元及相关费用为限。

查封期间,设备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赠与、转让、藏匿、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如需变卖、出租,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