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5408018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3月25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04执恢1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放于该公司厂区内的生产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查封期间内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出租、毁损、灭失、质押、抵押等设定权利负担、进行权利处分的行为,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原查封案号:(2021)京04执保171号。
查封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