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2303000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2月5日收到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辽06执恢6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享有股份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八组丹东新兴燃料油有限公司院内设施[油罐6个、磅秤1台、高效立式搅拌机1台、油罐电机水泵6台、三项电机(型号160-4)1台、三项电机(型号225-6)1台、油料筒75个、喷涂气泵1台、暖阁尔牌电暖器7个、小金柜1个]。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6年2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5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