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州国泰(朝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22912156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2月2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1324执15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九州国泰(朝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营子开发区公司内的2.5毫米厚的镀锌钢带116.4吨,1.5米×12米×6毫米的中厚钢板34张,1.5米×12米×8毫米的中厚钢板40张,1.5米×12米×10毫米的中厚钢板84张,1.5米×12米×12毫米的中厚钢板14张,1.5米×12米×14毫米的中厚钢板56张,Φ114×6米、3毫米厚的圆管373根,Φ12×12米的圆钢969根,30万吨加工量的方矩管生产设备全套1套。
二、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九州国泰(朝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营子开发区公司办公室海尔空调1.5P挂式5台,办公室海尔空调2P立式4台,六号厂房集装箱6个门卫旁150吨地磅一台、160千瓦变压器1台(编号8674779071)、2500千瓦变压器一台、办公室电脑7台、打印机2台。
三、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九州国泰(朝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公营子开发区公司MG10吨天车4台,一号厂房QD10吨天车4台。
四、以上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查封金额以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限。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