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1007000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月14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冀02执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如下财产:

1、炼钢厂全套设备(含1台转炉、全部起重机);

2、炼铁厂全套设备(含2座高炉、2套喷煤,两链铸铁机、2跨废钢存储跨及75t天车2台);

3、25MW发电厂全套设备;

4、15000m³/12000m³/12000m³制氧厂配套设备。

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和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