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201110169)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0月17日收到的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辽0503执1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原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及案外人吕某某、齐某某合伙经营的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张其寨南沟村丰银铁选厂内铁选车间及设备。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8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后附设备照片)
三、查封期间不得损坏、转让、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得在被查封财产上新设置抵押、租赁等权限。
查封由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