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某某、郑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08020189)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6月19日收到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豫1025执恢1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查封余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所有的万能车2台;针车22台;喷胶机1台;打孔机1台;锤平机1台;压衬机1台;打眼机1台;2台座机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热切机1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