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22511179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1月16日收到的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0181执保179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查封董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34)名下位于河南先特工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共计20项机器设备:重型卧式机床1台(规格:CW61180)、20吨双梁行车1台(规格:双钩20T/5T-16M)、20吨双梁行车1台(规格:双钩20T/5T-23M)、单梁行车1台(规格:10T-15M)、单梁行车1台(规格:5T-15M)、单梁行车1台(规格:16T-23M)、金属带锯床1台(规格:GZ4250/70)、金属带锯床1台(规格:G4280/100)、金属带锯床1台(规格:G42130)、金属带锯床1台(规格:G5350/90/320)、金属带锯床1台(规格:CH-330HA)、金属带锯床1台(规格:CH-330S)、永巨锯床1台(规格:GZK4250)、电力变压器1台(规格:SM-630/10)、电力变压器1台(规格:SM-315/10)、卧轴矩台平面磨床1台(规格:M7180)、卧轴矩台平面磨床1台(规格:M7140)、马鞍车床1台(规格:CW6263C)、电动平车1台(规格:KPX-25型)、高压配电柜1面(规格:XGN15-12F.V)。
二、以上财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均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7年11月10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