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石桥宝钢金宝镁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7705010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9月17日收到的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营执字第1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续查封被执行人大石桥宝钢金宝镁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大石桥宝钢金宝镁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大石桥宝钢金宝镁制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大石桥宝钢金宝镁制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从2025年9月15日至2027年9月14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