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6603001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4月13日收到的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1324财保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所有的草块机一台(保全价值100000元)、榨油机1台(保全价值5000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转移、毁损、赠与,如需变卖,须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04月04日起至2025年04月03日)
查封由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