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10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4执恢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辽宁瑞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详见清单)。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有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设定权利负担、进行权利处分的行为,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查封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