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22304002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1月22日收到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23执保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12)留存于元谋县尹地水泥厂内价值360000元的一台振动给料机(型号:GZD3000*800)、颚式破碎机(型号:PE500*750)、高效复合圆锥破碎机(型号:MXC1160)、立轴冲击式破碎机(型号:VSi1140)、振动筛(型号:2YK1860)、振动筛(型号:2YK2170)、轮式洗砂机(型号:XSD3018)、细沙回收脱水一体机(型号:XSHS1840)。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三、查封期限内,不予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查封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