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10514010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6月7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新4003执1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中亚金谷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号为伊奎独工商件登字2016-01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及FZ221-100型双车翻车机系统设备等其他全部机器设备。
二、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2023年5月30日到2025年5月29日。查封期间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伊奎独工商件登字2016-018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