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4809001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3月24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1324财保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52)所有的登记在喀左县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塔式起重机一台(起重机械注册编号:辽NG-T00046,型号:QTZ63,出厂编号:201503D010,生产许可证编号:TS2410380-2016),保全金额40000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4.03.21—2026.03.20)。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