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顺加氢炼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于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4月15日收到的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辽0423执7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抚顺加氢炼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21**************16)所有的放在该公司厂房内的CS34J、CX5240、C5235双柱立车三台、查封期间不得转让,移动、出卖、赠与、抵押、出租、使用等一切行为,且该三台双柱立轴被执行人公司及于某某负责保管。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
查封由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