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7205211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9月28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冀02执恢2113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名下抵押予开滦集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

二、查封期限自2024年10月23日至2026年10月22日。

三、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抵押明细表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