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4306001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3月13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辽1324财保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3**************16)所有的设备(315变压器2台、37千瓦空压机2台、电炉外壳、配电设备1套、射芯机12台、抛丸机2套、打磨砂轮机6台、直径90cm电磁吸盘3个、装载机1台、除尘设备1套、大炉除尘设备1套、冷却塔1个、大冷却塔1个、自吸泵2个、浇注铁架子31个*500公斤=15500公斤、电焊机3个、压力机1台、铁水包3个、制砂机1台、小台钻1台、切割机1台、排风扇3个、磨具72套),保全金额20万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5.3.10—2027.3.9)。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