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2月11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冀02执保41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下列财产:1、炼钢厂全套设备(含1台转炉、全部起重机);2、炼铁厂全套设备(含2座高炉、2套喷煤、两链铸铁机、2跨废钢存储跨及75t天车2台);3、9MW/25MW发电厂全套设备;4、15000m3/12000m3/12000m3制氧厂配套设备。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在上述期限内,未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对被控制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出租等行为。否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