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4014015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3月8日收到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川1112执15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所有的2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型号SK350LC-8、SK460-8)。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2024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如为轮候查封(冻结)的,查封(冻结)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时计算。

三、查封期间,停止权利负担设定登记等。

查封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