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8908102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0月30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1执102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金通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焦炉三座及配套设备、焦化区设备。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7年10月29日。
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转移、抵押等手续。
查封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