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8615042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5月14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新01执4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机器设备【登记证明编号:12513056001497441661,(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扣押清单

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编号为12513056001497441661的登记证明为补录登记,该笔补录登记中记载的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津北辰动抵登字(2012)第0047号。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