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大明矿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22605021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2月22日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桂1322执保21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广西大明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猛山港路口的机械设备振动筛2台(规格型号:3YKJ40100B)。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广西大明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猛山港路口的机械设备高压中置柜1台(规格型号:KYN28A-12)。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广西大明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猛山港路口的机械设备低压开关柜10台(规格型号:GCS)。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广西大明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猛山港路口的机械设备母线桥搭1套〔规格型号:TMY-3×2(125×10)+125×10〕。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广西大明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西象州县石龙镇猛山港路口的机械设备板式喂料机2台(规格型号:B2200*5000)。

六、对以上机械设备的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买卖、赠与,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