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5月27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冀02执恢2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3**************33)所有的唐山市丰南区涧河树军冷冻厂内的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