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1505000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1月21日收到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陵指执字第1号之九”《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设备两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6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