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15日收到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大民三初字第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浙江东方大港大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58套,净值15707843.19元,以及63.512192吨库存商品(详见固定资产和库存商品表)进行备案。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拍卖等任何处分行为。

查封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pdf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