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22515061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2月21日收到的大连海事法院出具的“(2021)辽72执6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连海事法院续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葫芦岛龙岗区葫芦岛港柳条沟港区,登记编号为21000020120055的#6、#7、#8、#9散杂泊位。查封期间,不得为上述散杂泊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大连海事法院续查封被执行人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门机20台(详见附表)。查封期间,不得为上述门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以上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12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本案与(2021)辽72民初75号、(2021)辽72执保9号案件为同一案件,案件申请执行人已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查封由大连海事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表

注:编号为21000020120055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