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4311027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8月25日收到的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豫0527执保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申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59)所有的位于濮阳县柳屯镇陈窑村的聚塑板机器设备两套及附属设施。在查封期间,未经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对上述机器设备办理抵押等妨碍执行的相关手续。
二、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