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金鹏管桩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803120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14日收到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101执保12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天津市金鹏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证明编号:2034 4963 0025 2680 9259项下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

原查封案号:(2023)津0101执保1322号。

查封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件

2025年7月